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殡葬知识

山东公墓管理办法

2024-09-25 14:12:28

据了解,办法严格规定了生态墓在墓穴总数所占比例。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墓穴,且生态墓穴不得低于墓穴总数的70%。

新版《办法》共五章47条,以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和设立经营服务作出了全面规定。

新修订《办法》强调: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前提下,稳妥审慎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办法》对公墓的定义进行了调整,规定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从之前限定在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以政府调控方式为辖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设施。

新修订《办法》坚持“公益性为主体、经营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安葬服务格局,按照“放管服”有关要求,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对经营性公墓充分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经营性公墓中配建公益性墓(格)位数量不少于20%,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持续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办法》在多个条款中践行绿色文明殡葬新风。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新建公墓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等)墓穴不低于墓穴总数的70%。公益性公墓建设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

在公墓审批建设方面,《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

山东公墓

在公墓运营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公墓扩建、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改变合作(合资)单位、改变经营单位等应符合相关流程。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关停、转让、变卖或者抵押。禁止炒买炒卖墓位。建立健全安葬档案,使用规范协议,公墓的年检等。


近期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联系方式

0537-8335666

地址:山东省微山县两城镇

网址:www.jnthsly.com